首先,对于政府会计主体而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这些资产通常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以及各类专用设备等。在对这些资产计提折旧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来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折旧范围。
其次,在选择折旧方法方面,政府会计主体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作为主要的折旧方式。其中,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而工作量法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每期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这两种方法都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程度,但具体选用哪种方法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做法。例如,有的单位可能为了减少当期费用支出而在折旧政策上采取过于宽松的态度,比如提前终止折旧、少提或多提折旧等情况都属于不当行为。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如文物文化资产等,在现行制度下并不强制要求计提折旧,但如果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政府会计主体中正确处理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自身特点灵活运用适合的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资产管理目标。因此,“在政府会计主体中,下列固定资产折旧,不正确的是”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指那些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的做法。